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9名,代表股份400,630,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51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5,813,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6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7人,代表股份14,817,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59%。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98名(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2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718,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4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7,508,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7%;反对2,978,3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4%;弃权14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596,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97%;反对2,978,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5%;弃权143,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397,969,0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6%;反对2,262,1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6%;弃权399,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鲲宇、张晓武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和2024年8月9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约定,本次激励计划中有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22,000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人员(除上述5名离职激励对象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881,11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沧州明珠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失效的公告》,公告2024-022号。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7,269.776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66,539.4648万元。公司总股本将由1,672,697,766股调整为1,665,394,648股。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永济西路77号明珠大厦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