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本该亲密无间,但民间也有句话叫“防火、防盗、防闺蜜。”近日,息烽法院审理了一桩盗窃案,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人竟是珠宝被盗失主的“好闺蜜”。
被告人谌某某与失主卢某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4月中旬,被告人谌某某在失主卢某某家中帮助其收拾物品时,在卢某某卧室衣柜内发现一条金项链及一条金手链。因自己欠下网贷又无力偿还,便临时起了贪念,趁卢某某不注意,将金项链和金手链盗走后变卖。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盗取财物的事实。经息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事发后,被告人谌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根据其具体量刑情节,息烽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朋友间本该互相信任,相互帮助,本案中的被告人谌某某却利用了朋友的信任,伸出罪恶之手。被害人卢某某的经济损失虽已得到赔偿,但是两人间多年的友谊就因谌某某的一时贪念而“破碎”。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莫贪不义之财,莫伸罪恶之手,伸手必被抓,违法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