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捷丰速递有限公司因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0元
2024年08月02日,西安市邮政管理局就西安捷丰速递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